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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第一步:前期工作1。了解出质人和拟质押股权的情况。⑴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票或股票。⑵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股权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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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是股权质押登记法律规定的话,一般司法实践中,对于未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及质押登记存在一定的监管难题。原因在于,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众公司属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东进行登记。事实上,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东状况随时处于变动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机关进行股权登记,既无必要,也无可能。 对此,《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股东管理上采取三分法:区别发起人股东、记名股东和一般股东,并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对于发起人股东采取登记主义,《公司法》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因此,对于发起人股东的变更或者股权转让,属于公司章程的变更,应当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对于股份公司的记名股东,应当记载于股份公司自行置备的股东名册中。对此,《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记名股东的股票转让,转让后应将受让人记载于股份公司的股东名册。对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股东,只要将股票交付他人,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
股权质押没有登记一般是无效的。股权出质登记效力为质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物上代位权和质权保全权;出质人享有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和余额返还请求权;其他效力。股权质押登记的效力是指质权人就质押股权在担保债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质权对质押股权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限制和影响力。
股权质押的登记流程如下: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股权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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