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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有时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有时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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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有时也证明借贷事实。 2、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3、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有借款合同和收据有时也证明借贷事实。 即使出借人提供了借款合同和收据,如果其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借款合同违约数额有限制,一般不得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内容应当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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