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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合同的区别?

2021-10-23
1、合同的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雇佣者为雇佣者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雇佣者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2、合同的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以雇佣者对雇佣者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契约目标,劳动合同以劳动者成为雇佣者的内部成员为目的。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的更多表现是当事人的意义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介入程度小的劳动合同除了表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外,还表现了国家介入、劳动法对合同的制定程序、使用者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特别规定,表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个是工人,另一个是雇主。其适用范围仅限于单位雇佣方面,劳动者成为雇佣者内部成员后,必须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承担一定的职业和职务,劳动者和雇佣者是领导和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进行调整。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适用民法规定处理的解除没有特别的手续,双方可以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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