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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书记没有这种权力。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里每年年末都分本村土地转让金(承包费)我是1996上学就转非农业了,没地了就不享受这种待遇了,但是我妻子是在1998年土地改革30年不便变时,还在上学,当地政府也承认1998在学的学生有地,应享受这种待遇,我们村原村1998年在学的像我妻子这样的享受50%转让金,而我妻子却一分钱也份不到。村主任说你的地在你原籍村,你应回原村领,我说我妻子的户口,身份证都是本存的了,就赢算这个存的人了,就应和本村享受一样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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