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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1、吸收合并为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2、被吸收的公司解散;3、公司吸收合并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合并各方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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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即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 (3)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4)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的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限额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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