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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不能约定或者说章程约定不得对抗公司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1.《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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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上述表决权百分之十可以是一个股东所持的股份,也可以是几个共同作为原告的股东共同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的规定有: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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