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长刑事拘留三十天
《人民警察法》法条中,只有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明确使用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字样,全文中没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用法.《人民警察法》中没有两种提法,但从字面上看两者还是有区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县级以上”是就公安机关本身的级别而言。比如:铁路公安,它不是政府序列里的机构;“县级以上”是针对政府级别而言,是指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公安机关。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条例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变更、撤销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行政拘留的; (三)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的; (五)违反规定延长羁押期限或者变相拘禁他人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通缉等措施或者擅自使用侦察手段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 你可向公安局督察科投诉,要求对涉事警员进行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54人已浏览
537人已浏览
295人已浏览
1,1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