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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是劳动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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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伤认定管辖权规定,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如重庆市。这些规定在实践中便产生了企业法人注册地和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都对工伤申请不予认定的情况,而且均有当地制定的地方规章做依据。一方面是谁认定谁就将承担诉讼风险;另一方面,事故地劳动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为工伤,而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是在企业注册地,工伤保险待遇也将由统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那么就会出现认定结果是否被当地劳动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认可的问题。例如,1999年北京的劳动行政部门曾经认定一例深圳企业驻京机构人员的工伤,后遭到深圳企业反对,称此人并非其职工。而驻京机构也改变态度,也不承担工伤责任,使此人的工伤认定失去意义。此后,北京才颁发了工伤认定实行法人注册地或工伤保险统筹地管辖的规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管辖权的规定是劳动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对不予认定工伤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患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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