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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
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和其他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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