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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准备材料:夫妻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1、双方的有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型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收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军(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及A4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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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需要携带的离婚材料包括:1、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2、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有效的临时身份证;三、双方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4、双方的离婚协议书规定,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协议;离婚协议书双方共同制定一式三份(必须在现场签字);5、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照片;6、现役军人应提交结婚登记:①《军人婚姻登记证》;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生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③居民身份证。注意事项:1、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限制一方的合法权益。2、当事人持有的《结婚证》中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个人信息必须与户口簿、身份证一致。3、当事人持有本人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变更。
1.申请。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外,旅行证件。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难帮助、分割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合适。 3.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如果当事人未达成离婚协议、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当事人从领取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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