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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弹药非法犯罪司法解释

2021-12-05
非法买卖弹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军用枪支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五百发以上气枪铅弹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一枚以上手榴弹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公斤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规定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和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者烟火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根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四)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第三条依法被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实施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规制造枪支二十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十支以上的;(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制造枪支50支以上的;(二)非法销售枪支30支以上的;(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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