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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是指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中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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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的意思是审判管辖中的一种,亦称为审级管辖、事务管辖。各级审判机构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以下是关于什么是级别管辖的解释: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它解决的问题是哪些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判①。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从第19条起至23条共用五条法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的级别管辖。概括地说,本法在确立级别管辖时的主要精神是以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为原则,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例外。这些例外即为划分审判级别管辖的参照依据,可概括为: 1、案件的性质是普通案件还是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即《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一项“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即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处以的刑罚种类。即《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二)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犯罪主体。即《刑事诉讼法》第20条第(三)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案件的社会影响涉及面。《刑事诉讼法》第21条、22条分别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分别管辖全省性、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上级法院的指令或下级法院的申请(这是审判机构行政级别依附性的体现,司法独立、审判独立,但审判机构却难以摆脱一种行政级别的依附关系而得到根本的独立)。《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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