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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加工承揽合同诉讼管辖地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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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约定履行的有管辖权。也就是上述C地。这与购销合同是相反的。你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条和20条理解。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加工承揽合同管辖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在我国民事领域奉行当事人意思自由原则,因此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协议约定以下地点之一法院对纠纷进行管辖:被个哦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或标的物所在地。综上所诉,有权管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法院为:1、被告所在地(此为一般民事纠纷所普遍遵循的);2、加工行为地(加工承揽合同所特有);3、纠纷当事人约定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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