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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线划定与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划定其绿线,规定绿地率等控制指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上层次规划的要求,提出绿化配置原则、要求及控制指标,划定绿线,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公民栽植纪念性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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