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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
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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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程序是清偿债务的特殊手段破产程序不同于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法律程序,它以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一次性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从而结束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不再是民事主体。如果没有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就不会出现这种结果。(二)破产程序的发生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债务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适用破产程序的基本前提。破产程序只有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才会发生,如果只是债务人暂时无法履行某项义务,不能适用破产程序。(三)破产程序以债权人按比例受偿和债务人责任限定为原则破产程序的发生往往是多数债权人主张债权,而债务人的财产又不能满足全体债权人的要求。根据破产程序的规定,债权人依债权的性质、数量公平受偿,债务人必须按法定的顺序和比例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不承担无限责任,破产企业只以它所有的破产财产对债权人承担破产还债的民事责任,破产程序终结,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四)破产程序一审终审,并一律使用裁定人民法院对破产程序中出现问题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不用判决。当事人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即指破产的主体范围。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时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风险提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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