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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经营都会有自身的商业秘密,但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且经权利人保密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因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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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给它规定了法律特征。 2.“工作秘密”是在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提出的,告诉国家工作人员除了要保守国家秘密之外,还要承担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开的那一部分事项的义务。
所谓商业秘密保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不得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事个人牟利活动,不得依法或者企业的承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他们掌握的商业秘密。那么,商业秘密保护有什么优势呢?1、期限优势,商业秘密保护期不确定。如果能永久保密,就享有无限的保护期。如果在短时间内泄露秘密,保护期就结束了;知识产权中的各种权利都有保护期。2、地域优势,商业秘密没有地域特征,其所有者可以向任何国家愿意获得的任何人发放许可证;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一个国有的知识产权不一定在另一个国有相应的权利,但你的信息在世界范围内是公开的。3、保密优势,商业秘密不公开;专利、商标和版权都是公开的。商业秘密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但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形式。
商业秘密特性是:(一)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二)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三)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四)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竟记利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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