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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不成功,中介费可以要求中介退还。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
要分三种情况: 1、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费; 2、中介未促成交易,无权收取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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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促成合同成立后,如果房屋最终没有成交的,买卖双方支付的服务费是不会退还的。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要分三种情况: 1、中介促成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非中介原因最终交易失败,中介有权不退或退少量中介费; 2、中介未促成交易,无权收取中介费,但可收取适当劳务费; 3、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因中介原因最终无法完成交易,中介须全额退回中介费。
1、通过中介进行二手房屋交易的,即便房屋最终未成交,交易一方或双方依照合同仍可能需要支付约定的中介服务费用。但同样情况下,即使在买受人签署佣金确认书,在交易未成就的情况下,法院亦可能会从“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出发,酌定中介机构应收取的劳动报酬。 2、约定以过户作为居间费用支付条件的,在过户手续已办理情况下,交易一方或双方主张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办理过户过程中的行为瑕疵要求退还中介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3、二手房交易因买受人一方不符合贷款条款而未成就,后以房产中介工作人员承诺“能贷款,能代为出具有单位、有收入的证明”为由,拒付居间服务费的,如无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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