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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2、贷款的用途; 3、贷...
在写民间抵押借贷合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抬头:抵押合同;二,说明汽车用途和状况;三,说明你借款的金额;四,借款时限和偿还方式;五,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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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内容: 抵押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年月日乙方与借款人 (下称“借款人”)签订了号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乙方向借款人提供(币种)元贷款。为保障乙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第二条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见附件),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甲方承诺: (一)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二)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三)对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四)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依法向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四条抵押期间,由于甲方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30天内向乙方增补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第五条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六条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选择): (一)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 (二)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第八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一)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 (三)抵押的权利发生争议; (四)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五)法人代表、住所、电话发生变更。 甲方发生前款(一)的情形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发生前款其他情形在事后7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甲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如发生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其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得到足额清偿,乙方有权提前处置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乙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有义务向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延长抵押期间。 第十二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清偿债务,乙方有权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以抵押物折价实现抵押权。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办理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登记部门一份,由各执一份。 抵押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抵押权人(公章): 负责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时间年月日 附件:抵押物清单 抵押合同编号: 序 号抵押物 种类抵押物 凭证编号单 位数量自报价值 (万元)评估值(万元) (银行认可)抵押率 (%)抵押价值 (%)保险单保险号码起止时间 经抵押权人评估认定,清单所列抵押物抵押价值总额为万元,抵押人对此无异议,并将下列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1. 2. 3. 4. 本清单正本一式二份,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各执一份,副本份,由各执一份,作为号借款合同附件。 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抵押贷款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借款人、贷款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借款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合同签订日期、地点、合同生效日期;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种、金额、期限和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处所、使用权属及使用期限; (六)抵押财产现值; (七)抵押财产及其产权证书的占管方式、占管责任、毁损和灭失的风险负担和救济方法。
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关系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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