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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
甲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丙方(抵押人)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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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关系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甲方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甲方以其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甲方。就有关事项订立如下协议:1、抵押物事项:1)、房屋所有权证:潭房权字第号房屋共有权证:潭房共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潭字第号2)、名称:3)、座落:4)、建筑面积:m2;用地面积:m25)、抵押房地产价值:2、抵押范围:3、借款金额:元人民币(¥)。4、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5、借款种类:6、借款用途:7、甲方以位于自有财产做抵押,向乙方提供担保,并于本合同签订后,到建阳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乙方将在他项权利办妥后天内将全部资金付给甲方。8、借款利率:9、还款方式:10、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履行完毕本合同止。11、签订本合同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等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将处置抵押物。12、违约责任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违约责任。2)、甲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13、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14、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执一份,房管处留存一份。签约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贷款方:中国____银行____分(支)行(或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地址:____邮码:____电话:借款方:____(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地址:____邮码:____电话:保证方: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地址:____邮码:____电话:借款方为进行____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由__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金额____人民币(大写)____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月息千分之____,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合同的订立应当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为主,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关系不予保护。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应当不超过年利率的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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