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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残忍、恐怖、色情表演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别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挽救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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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人民法院一律不得公开审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给予被害人特别保护。
学校的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应当保障校舍和其他校内设施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应当建立学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引导、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掌握基本的生存和应对意外事件的常识,了解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抵制不良行为、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或者申请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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