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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前期拖欠物业费,新进入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只对进入后的物业管理费承担催收义务。前物业公司委托新进入的物业公司代收的...
民法典规定,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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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起诉物业费并不是必须要催缴,催缴只是希望通过协商能解决这个交费问题,法律程序上没有催缴的这个规定,物业公司可以选择直接起诉。
业主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可以起诉业主。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合同关系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发生纠纷是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扩展资料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1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拖欠物业管理费法律关系问题在业主购房及居住过程中,出现的主要当事人有:业主(购房人)、开发商、物业公司,存在的法律关系有: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选聘及物业交接管理关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与房屋维修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及业主之间因相邻产生的相邻法律关系及因侵权等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虽然在同一主体身上可能产生多个法律关系,如业主也是购房人,与物业公司产生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开发商产生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与其他业主产生相邻关系,但需明确的是这些法律关系之间是彼此独立的,因此,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是不能混淆的。但在物业管理收费实践中,却经常出现主体混淆,归责错误的现象:业主极易将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混为一体,或将其他业主对自己的侵权理解为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出现越权管理,责任区分不清的情况。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当事人对下面两大法律关系没有清楚的认识,将非物业公司的权威归责于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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