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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如果两个商标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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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商标相同或者相近时,应当坚持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的标准,关注商标的整体给消费者的感受,同时要比对商标的主要部分,并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隔离比对。本案中以相关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对比本案中注册商标与涉嫌侵权的商标,二者不论在商标的主要部分即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颜色;还是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上均存在明显差别,并不构成近似。
算侵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权。因此,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是认定此类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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