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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
食品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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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1)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2)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3)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4)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5)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6)召回的预期效果;(7)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境外制造商还应提交有效通知进口商停止缺陷汽车产品进口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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