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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车辆配备标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三)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四)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实行单车油耗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五)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体系,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开展。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提倡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自觉养成下列节能行为习惯,减少日常办公支出:(一)及时关闭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日常办公用能设备,减少设备待机能耗;(二)减少一次性水笔、茶杯使用,双面、反复利用纸张;(三)利用自然通风调节室温,缩短空调使用时间;(四)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提高空调效率,降低能耗;(五)短距离上下楼层不乘电梯,降低电梯运行频率;(六)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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