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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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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筹资诈骗的刑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筹资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如下:第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诈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应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筹资诈骗罪定罪处罚。使用欺诈方法筹集不正当资金,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筹集资金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和筹集资金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筹集资金无法偿还的;(2)随意浪费筹集资金,无法偿还筹集资金的;(3)携带筹集资金逃跑的;(4)将筹集资金用于非法犯罪活动的;(5)逃跑、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跑、逃跑资金的;(6)隐瞒、销账目、破产、假破产、逃跑、归还资金的;(7)拒绝向不归还其他非法资金的情况)。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区分情况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使用道教、邪教组织或者使用迷信通奸妇女、欺诈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使用计算机进行金融欺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窃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集资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金额较大;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巨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特别巨金额超过50万元的,视为大;金额超过150万元的,视为巨大;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视为特别巨大。
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也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按照重罚规定处罚;达到同等量刑范围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八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诈骗罪的,严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案件发生后,查封、扣押、冻结案件中的诈骗财产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返还受害者;所有权不明确的,可以按照被骗款物占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返还给被害人,但已经退还赔偿的,应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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