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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拆迁职工安置补偿规定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
1、可以继续到拆迁后的企业工作;2、可以与企业协商安置到其他单位(政府要求拆迁的,往往有此考虑);3、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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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拆迁买断职工安置赔偿标准如下: 拆迁是拆迁,买断是买断,两者不能浑搅,所谓买断国家没有规定,这是企业行为,如何补偿也由企业自定。
当企业遇到动迁,有的企业是能够异地搬迁之后继续生产,有一部分企业因为搬迁就要申请破产倒闭了,这两种情况下的企业动迁,针对于职工安置都是有相应的补偿费用的。针对第一种,那就是在搬迁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费;针对第二种情况,会涉及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破产之后员工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情况。 职工安置补偿费一般都会计算在停产停业损失当中,目前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搬迁中职工安置费补偿的补偿标准。有的地方制定了关于停产停业损失中包含对员工的安置费用,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中对于非住宅房屋上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做了明确规定。同时该办法中规定,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员工月生活补助标准按征收决定发布前上个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在因为拆迁而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给到经济补偿的。 综上所述,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
一、土地使用权的区域补偿价 (1)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村村民在本村的土地上承包相关的土地所衍生出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是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可能是通过拍卖、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取得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方式。经过国有土地出让取得的工业用地的资质,或者说通过划拨取得,这都是纳入土地使用权赔偿范围。但是租赁权现在还划定在债权的范围内,没有划归物权的形式,所以租赁权是没有土地使用权补偿的。 二、房产价值赔偿 房产价值赔偿方面主要由房产和土地使用性质决定; 企业房产用途一般是工业厂房和仓库,但也有部分住宅和办公房,具体以房产证登记为准;土地使用性质也一般是工业用地。所以房产价值基本比较固定,对此弹性空间不大。基本以拆迁部门指定的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参考值。 三、设备设施赔偿 设备设施赔偿方面争议最大。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 1、是政府拆迁政策和一般操作规程对此项目是适当赔偿,而不是充分赔偿; 2、是没有中介机构能够进行专业评估,无法出具评估报告; 3、是被拆迁方无法提供大量详细的损失资料;所以虽然现在已有拆迁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此项目评估,但评估价值与企业实际损失差距较大。 四、停产停业赔偿 停产停业赔偿方面在国内处理上有不同标准。有些省份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300-400元,有些省份是一半,有些省份是没有赔偿。属于可以协商部分。 五、搬迁奖励赔偿 搬迁奖励赔偿是固定的,基本上是每平方米一百九十元左右。 六、装修附属物 对现有建筑的添附是不可能挪动的,是按照重置费来算。实践中一个水泵、变压器、机器设备都纳入到装修附属物范围内。 企业拆迁,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大事情,它会涉及到自己的利润的损失,所以必须了解到国家对补偿的规定,以此来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对于在江苏的企业老板们应该认真阅读江苏企业拆迁补偿项目的相关内容,如果有一天涉及到拆迁,也可以看看自己企业是否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从而更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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