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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学校录取后,可以将户口迁至学校,也可以将户口保留在原籍,迁与不迁看个人意愿,没有强制要求。2、如果需要将户口迁至学校,那么需要携带录取...
1、不需要:当事人的户口不随迁至学校的,报到时只需要带上本人的身份证、录取通知书、户口“准迁证”(学校的辖区派出所开具的)即可; 2、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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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不会成为黑户的;2、持迁移证回到学校地的派出所告知派出所因为各种原因(不用通过学校),没有落户,请求继续保留学校集体户户籍;3、派出所必须给你保留,不保留就告派出所不作为;4、如果你有了接收的派出所(单位所在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派出所,同意接受你落户,派出所必须同意接受你的,除了北上广等等大城市)他们就会开出《准迁证》,你到学校地派出所迁出回到接受派出所落户即可;
家庭住址一般是指户籍所在地,而户籍所在地就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就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而不是现在的住址。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应根据当事人的户口是否随迁至就读学校而定: 1、目前来说,当事人升学的,户口是否随迁都是可以的,只要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就不需要去就读学校加盖印章; 2、当事人可以从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景、户口性质等方面考虑户口是否随迁至学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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