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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慈善捐赠是自愿无偿的行为,不得有利益回报。《慈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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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等有形和无形财产。因此,慈善组织可以接受股权捐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该通知所指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股票等;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慈善组织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人可以将股权作为财产进行捐赠,而且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也可以接受股权捐赠。
《慈善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慈善捐赠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表明捐赠人不得从捐赠财产中获得回扣。如果允许慈善组织将捐赠人所捐赠的财产返回捐赠人,就违反了自愿无偿的原则。此外,根据《慈善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也就是说,慈善组织应当将慈善组织的财产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予以返还或提供捐赠回扣。根据《民政部关于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基金会接受的公益捐赠必须依照有关的规定用于公益目的,不得在接受的公益捐赠中提取回扣返还捐赠人或帮助筹集捐赠的个人或组织,一旦发现有提供回扣的情形,将依法严肃处理。因此,慈善组织接受的慈善捐赠款,均不得提供公益捐赠回扣。
《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捐赠人个人直接向个人提供慈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我国,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捐赠人应当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等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财物赠与个人,这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同样应予以鼓励和表彰。但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捐赠人不能享受《慈善法》规定的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因此,个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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