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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随时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所作决定应当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村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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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授权和表决的情况应当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并告知会议内容。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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