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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需要写明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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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保证合同需要写明的内容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保证合同的内容:(1)保证合同的概念和性质。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2)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的资格要求。(3)保证合同的形式。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实务中,认定保证合同的三种情况。3、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定期保证和无期保证;有限保证和无限保证;将来债务的保证和既存债务的保证。4、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按《担保法》第21条处理。5、保证与物保:有约定依照约定,无约定,区分第三人提供物保和债务人自身提供物保的情况。6、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享有保证债务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但享有抗辩权和其他防御性的权利。7、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对其他保证人亦享有求偿权。8、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的三种情况。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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