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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或者非因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单独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生病应当享受合法的医疗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放病假工资,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病假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需要离职休养的时间。劳动法中,病假应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医疗期间的病假。根据劳动部发布《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布1994年4月7日)第2条规定,医疗期限是指企业员工因生病或非工伤停止工作,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人享受的医疗期间,根据使用者的工作年数不同,最低为3个月,最高为24个月。《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不得根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劳动者在离职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怀疑职业病患者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2)在本部门患职业病或者因劳动者受伤而失去劳动力的情况下(3)患病或者非劳动者非劳动者受伤的情况下,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4)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生育期间、哺乳期间的情况下(5)在本部门连续工作5年,退休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5年间)因此,劳动者因病假在法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二,超过医疗期的病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在30天前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追加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生病或者不受劳动伤害,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使用者另行安排的工作(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场所,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3)劳动合同成立时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实行,劳动者与劳动者协商的内容无法达成协议。因此,劳动者因病休假超过法定的医疗期,如果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通知,并依法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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