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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境内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手续,一般需要到大陆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办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后,经受理、审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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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授权委托书等。)需要在中国使用,需要经过文书生成地公证机关(或具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到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到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才能在中国使用。同样,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1。来自香港的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包括验证和公证),然后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让印章后才能送回中国使用。2、澳门法律文书:需要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进行公证,目前对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一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让印章没有明确要求。3、台湾省法律文书:委托台湾省律师到台湾公证处公证;公证复印件应送内地公证员协会核实,核实后的法律文书可在内地使用。
1、涉外自愿离婚可以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 2、需要证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护照或旅行证件。 3、没有离婚协议,不是在国内办理的不能办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在国内起诉离婚,具体需要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涉外婚姻公证要双方当事人携带下列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2.结婚证或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配偶一方的死亡证明; 4.婚姻登记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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