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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虽然离婚损害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有一个大概的依据,但在具体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旧很大,笔者建议这类案件的审理可以依据一定的判例,因为判例是已经被实践化的理论,具有一定的准确性。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官酌定。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给付方式,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一次性给付。如一次性给付确有困难,可分期给付。分期给付的,经权利方请求,法院可责令义务方提供抵押物或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以担保给付义务的履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二、侵权手段; 3、后果; 四、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五、当地生活水平。
离婚精神病一般不予赔偿,只是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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