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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于赔偿数额,法律是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这与双方夫妻生活时间的长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感情是否存在...
精神病离婚财产按下列规则分割: 1、对于一方个人财产,一般不得分割; 2、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3、协议不成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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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赔偿,但需要给予精神病患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作为补偿。具体的补偿数额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确定。
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给付经济帮助款项或财产,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准,如负有给付人在经济上确有困难,可对一次性给付款项采取分期偿付的方式;给付一定的财产可以是财产的使用权或者是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掌握的原则应是法律规定的原则,具体确定的标准法律未明确规定,可根据发生生活困难的程度大小,因人、因案而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掌握。总之,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为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或其近亲属,往往在离婚时向另一方提出过高的要求和条件,如对方不答复所提要求和条件,则坚持不同意离婚;或者要求让对方对精神病人给予完全性的治疗,即要求待治愈后再离婚不迟的现象;或者要求离婚不离家,仍想由对方继续进行关照、护理精神病人的各项生活;如此等等。这些各种要求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按照精神病人所处于的精神或健康状态去分析和考虑,只是一味地按自己的主观要求主张一方权利。因此,法院是不会支持其无理请求的。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正确的确认精神病人的各种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具有现实性、合理性的处理或判决,才是解决该类纠纷的正确、唯一方法。 精神病的离婚赔偿需要自己注意具体的规定,否则自己的权益保障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因为有关的当事人已经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自己的亲人不能积极的进行帮助,那么自己权益维护就是空谈,但是国家的有关部门提供帮助,进而保障有关人员的利益。
1、精神病离婚一般是不存在赔偿的。一般只有一方过错行为导致的离婚才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如果患精神病离婚之后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与适当帮助,但是这个标准也没有具体数额。 2、如果是婚后患病,夫妻有相互扶住的义务,想要离婚基本很难。但离婚给经济补偿没有法律强制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充分考虑照顾患病一方,至于经济补偿的给付纯属另一方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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