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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
1、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二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房屋的收入,暂免营业税。个人转让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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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营改增)增值税征收率为5%。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个人出售购买的住房: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税。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要交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学校的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该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地产,免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是个人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该照章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的房产不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相应说明;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由各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对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产免征财产税。但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不在免税范围内,必须缴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所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房产不可避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物流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出相应说明;在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服务的各类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此类临时房屋返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按规定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房管部门出租的居民房屋,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收取低租金的,可以暂停房产税。房管部门租赁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得到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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