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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民事诉讼的特性:公权性与调停、仲裁等诉讼以外的民事纠纷解决方法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司法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特点。与大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停委员会通过调停方式解决纠纷,与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同。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体现在案件的受理上,也体现在裁判的执行上。调停、仲裁都是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建立的,只要一方不想用上述方法解决争论,调停、仲裁就不能进行,民事诉讼不同,原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就会发生被告是否愿意的诉讼。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也需要按照事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很大。特定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解决的争论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论。不是民事主体之间民事权益发生争议,不能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如伦理上的冲突,政治上争议,宗教上的争议或者科学上的争议等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调整的对象。对于无诉争性的非诉讼案件,各国的普遍做法是由法院主管,但都规定了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非诉讼程序。自由性民事诉讼反应民事主体权益之争,民事主体不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被告也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正因如此,民事诉讼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机制,诉讼中的和解制度和调停制度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作用。对于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胜诉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但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情况则不同,刑事诉讼中公诉人与被告人不能进行和解或调解,行政诉讼中就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也不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胜诉后也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
财产税的特点主要有: 首先: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其次,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最后,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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