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产假至少是98天,属于难产、多胞胎、晚育的还要增加天数,晚育产假天数根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产假从孕妇...
经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该条例第四十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北京目前规定的产假天数为128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30天产假,配偶享受15天产假。此外,经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女职工可以增加一至三个月的假期。最后,为了保护女职工的权益,还规定,在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工资、解雇或终止劳动合同。
国家规定女职工产假98天,但各省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延长30-60天的地方规定,所以也可以是158天。例如湖南省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江苏省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
符合国家和当地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各地计生条例还有规定,女方可以享有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再享有各地规定奖励的产假,具体天数以当事人本地规定为准。女职工休产假,可以申请在产前15天开始休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44人已浏览
1,154人已浏览
423人已浏览
2,81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