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确定,可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方式,应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确定,可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门诊大病(第一类)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定点零售药店一般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2)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绑定参保人数定额包干;(3)门诊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费用按核定的门诊次均费用偿付标准结算;(4)门诊血透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有关协议规定的费用偿付标准总额结算;(5)生育医疗保险参保人产前检查的基本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6)一般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服务单元并结合住院门诊人次比标准结算;(7)部分病种或治疗项目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病种费用偿付标准结算;(8)长期住院的精神分裂症病人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按年度包干结算;(9)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超过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上的,单独偿付,其中90%按服务项目结算,10%按服务单元结算;医院住院平均费用偿付标准4倍以下的费用,按服务单元结算;(10)其他费用结算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结算。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发生医疗纠纷后,处理办法一般有以下三种: 一是医患双方自行协凋解决;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 三是通过诉讼解决。 这三种方式的顺序既不能颠倒,也不能并行而是有先后次序的,即首先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再次是经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9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