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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的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 2、建设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工程、安质、计财、综合部各部室正副主任。 ...
工程质量的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 2、建设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工程、安质、计财、综合部各部室正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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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现对施工质量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控制,打造建设精品工程,按建设工程指挥权限,建立工程质量分级管理。 1.工程质量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范畴为: 1)建设指挥部领导:指挥、副指挥。 2)建设指挥部部门负责人:工程、安质、计财、综合部各部室正副主任。 3)建设指挥部专业工程师:工程、安质、计财部各专业工程师。 2.工程参建各施工、监理单位及设计院现场指挥部的各级管理人员。凡纳入质量分级管理制度范畴的各级建设管理人员,必须以科学的管理标准,完善的岗位工作要求,认真按照规定的分级管理范围实施重点质量管理,使全部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质量管理,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保障分包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在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制定。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处罚规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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