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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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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离婚后的分配原则如下: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时原则如下:1.男女平等原则。该原则体现在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1、已取得所有权的房改房 (1)夫妻一方将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公有房屋的财产登记在夫妻的共同名下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该房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所有,按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2)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该房产,而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因为我国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房产正上写的谁的名字,房产就是谁的,离婚时不能要求分割。但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一方有权主张赔偿其购房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 2、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只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不论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不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分割已协商约定,该约定也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也不能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此类房屋所有权归属和分割的请求进行判决。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和以后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归属等协商解决,只可以就房屋的居住使用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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