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应该可以认定共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窃去骗取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 你们没有资格办房本,办房本也不应当收费.非法收费应当退还,而不应当交给单位.你们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公共财产,所以我作为辩护专业律师,认为不构成贪污罪.检察院的观点在具体案子上往往和律师相反.所以国家才设立辩护制度. 如果认定为贪污罪,按贪污数额量刑.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就要判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数额特别巨大(10万员以上),可以判是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贪污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的界定: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是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6人已浏览
134人已浏览
199人已浏览
2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