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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中包含附属设施维修的条款,此时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规定,承...
房屋修缮责任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对房屋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出租人有对房屋及其设备及时、认真地检查和修缮,以保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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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电器损坏,维修费用的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一、租赁双方签有房屋租赁合同的,按照合同的条款确定责任人并承担损失,也可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 二、租赁房屋时,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租赁物的损坏或者损失是出租人自身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责任;承租人过失造成的,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对出租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责于任何人(如不可抗力)造成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
合同双方一般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租赁物的维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来约定维修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及时检查、维修出租房屋是出租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人来承担维修义务,否则出租人有义务检查、维修房屋,保证房屋符合合同规定的用途。 对于承租人增添的附属设备,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谁来负责维修。 如果是因为出租人不及时修复房屋,没有尽到检查和维修的义务,从而导致房屋发生倒塌或者其他破坏性事故,并且给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损失的,出租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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