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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为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一款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
对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实践中各法院确定简易程序举证期限的做法不一样,有的统一规定为5日,有的为7日,有的为10日,有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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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法院在送达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法院将告知指定的举证期限。如果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协议举证期限的,可以达成协议,并经法院许可,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十五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双方举证期限和开庭日期,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和拒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双方应当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者确定开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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