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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件(法人要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及其复印;(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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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 (1)拆迁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拆迁人的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代管人、代理人的委托书或其他代管、代理权资格证明: (2)拆迁单位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房屋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方案等; (3)被拆迁人应提供享有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或证明材料; (4)房屋拆迁协议文本(公证处可以代当事人草拟); (5)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法人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的代理人,管理人必须提交代理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理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具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3)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行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4)拆迁主管部门发布的拆迁公告、建设章程和方案等 (5)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6)房屋拆迁补偿,设置协议文本 (7)公证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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