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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拆迁应该提供以下这些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四)拆迁房屋证据保全...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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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若为公司);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1.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公民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除应提供申请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外,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如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文书复印件;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的,提交曾经向行政机关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明。对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交因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的证明; 5.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6.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有其他证据材料的,可一并提供; 7.复议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拆迁人申请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或权属状况说明; (4)选定估价机构的证据; (5)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及送达证明; (6)拆迁人有权处分产权调换房屋的证明及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报告; (7)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8)不少于三次与被申请人协商的记录; (9)已达成协议数超过规定比例的证明; (10)其他应当提交的与裁决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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