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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事项向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如有正当理由,并经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某一合伙人除名。除名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被除名的合伙人。被除名的合伙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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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应当编制向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购买公共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可以采用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并应当支付相应费用。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不得转包、分包服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任职。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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