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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
行业协会可以就涉及本行业、产业利益的事项向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提出建议和意见,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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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是行业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行业协会财务;(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三)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纠正损害行业协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提出罢免建议;(四)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五)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时,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列席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会议。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三)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行业协会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照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发起人负责办理行业协会名称核准、登记等事务。设立行业协会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行业协会承担;登记管理机关未准予登记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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