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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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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起诉,复议后是否改变原先的处罚如果维持就起诉县级公安,如果变更了,就起诉市级公安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依据上面的行政诉讼决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附带的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你对于行政复议不服提起诉讼谁是被告还有疑惑,欢迎来点咨询
修正一下我的观点。对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若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则应以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若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再结合《行政诉讼法》第17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管辖的规定,可以推出复议机关做出维持决定的,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谁为被告被告为原行政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被告为复议机关,但可以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或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起诉。其实,法律上并没有直接规定被告的确定,但是司法实践上也是这么操作的。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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