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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
《》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招标人与中标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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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是承揽合同,如果未经你的认可,交与 第三人做的,你能够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认可的,定作人也能够解除合同。第二,如果是建筑工程合同,乙方与 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能够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能够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多少个承包人。
协议书各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愿意组成联合体,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需要,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划分的职责,各自承担自身的责任和风险。以上便是关于联合体由谁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这个问题的具体回答,如有疑问,欢迎再次致电。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的规定,撰写承包合同时,可以包含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根据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有效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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