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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第19条限定,保险条款设疾病观察期隶属免除保险人依法承受的义务吗,加重投保人职责吗

2022-08-11
首先,保险合同中的职责免除条款是指限定保险人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职责的条款,也称除外职责条款,通常把保险人不负保险职责的意外及损失范围,常常采用列举的形式在保险单中限定下来。各类保险合同列明的免除条款不尽相同,但通常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由于战争或军事做法、原子辐射的污染。 其次,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限定:被保险人的有意做法等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标的自身的自然耗损以及其他不隶属保险职责范围内的损失等保险人不承保证险职责。我国法律限定,保险合同中限定有关保险人职责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奏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要求: 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 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表面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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